關于禁止在限定區域銷售燃放孔明燈煙花爆竹的通告
茂府規〔2021〕1號
為加強對孔明燈、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,防止引發重特大火災事故,切實保障社會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》《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》《茂名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,結合我市實際,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:
一、在市城市規劃區如下閉環區域(詳見附圖)嚴禁銷售燃放孔明燈和煙花爆竹:
迎賓大道(水林路)——包茂大道——原國道G325線——工業大道南——高新大道——西部快線——環市西路——油城一路——原省道S291線——南排大道——環市北路——環湖路(露天礦生態公園)——紅旗路——大塘西路——茂蒼路(縣道X612線)——茂高快線——茂羊路(原省道S372線)——三橋街——茂東快線——潘州大道——沈海高速(G15)——迎賓大道(水林路)
二、在茂名石化公司濱海北山嶺油庫、港口一區油庫、金塘供氣站等三大庫區圍墻外1公里范圍內禁止燃放銷售煙花爆竹,5公里范圍內禁止燃放孔明燈。
三、市公安、應急、市場監管、城管、消防等部門將開展聯合執法巡查,違者將嚴格按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《茂名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》等有關法律規定嚴肅處理,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四、各機關、團體、企事業單位、個體工商戶和廣大市民應從維護本市平安和諧的大局出發,切實樹立公共安全、現代文明和節能環保意識,自覺遵守本通告。
五、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通告規定的行為可以勸阻和舉報,舉報電話:110(市公安局)。
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,有效期1年。
特此通告。
附件:茂名市禁止在限定區域銷售燃放孔明燈煙花爆竹區域示意圖.pdf
茂名市人民政府
2021年2月5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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